答:根据《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规定,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;从事网箱养殖、旅游、游泳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;新增农业种植。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;设置从事危险化学品、煤炭、矿砂、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、建筑物、构筑物;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、娱乐设施;从事采砂、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、放养畜禽等活动;新增使用农药、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。
国务院部门网站
地方政府网站
市政府部门网站
区县政府网站
其他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