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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
日期:2022-07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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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:

1. 对象确认条件(同时符合以下条件)

   (1)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;

   (2)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;

   (3)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,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;

   (4)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。

2. 扶助标准

   (1)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。

   (2)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。

工作流程:

1. 本人申报: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。

2. 村级初审评议: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,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并评议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告知本人。符合条件的,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本人及配偶、子女的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,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出具公安部门证明或村级证明,公示10天。

3. 乡级评审: 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,乡级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和评审,公示10天。

4. 区级审批: 区县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开展复核和审批。评审通过的,乡镇街道分别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录入信息,纸质件签署意见盖章后乡镇街道、区级各一份存档。

时限要求:

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及年审变更退出时间。 每年2月28日确定扶助对象名单,8月30前由区级经过代发机构将扶助金打卡发放。

政策依据:

   《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 导向政策的通知》(渝人口发〔2013〕27号)

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:

涪陵区卫生健康委:023-61038100(人口家庭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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